導 讀
鄭成思先生最引人注目的貢獻之一,是他對于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外國法的翻譯和介紹,這應該是早期他在專業(yè)領域的主要工作。在不長的幾年時間里,他幾乎逐條閱讀、翻譯并研究了所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其中不僅包括《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里協(xié)定》等重要公約,還包括非洲的《班吉協(xié)定》《哈拉雷協(xié)定》、南美洲的《安迪斯協(xié)定》、早期的經互會組織的《萊比錫協(xié)定》這樣不太受關注的公約。不僅如此,先生終生保持著對這些公約后續(xù)發(fā)展的關注,并在自己的著作中及時更新。
在先生數量龐大且包羅萬象的著述中,有五本書可說是其在國際公約領域的主要成就,值得向讀者重點推薦,也是本卷國際公約部分的主要收錄來源。
部知識產權體系性著作《知識產權法通論》(1986 年)中,對美、英、德、法、日、蘇聯這些主要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了介紹。同時期出版的論文集《知識產權法若干問題》(1985 年)中,收錄了他這段時間撰寫的研究外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許多文章。這些文章,連同后來撰寫的一些研究外國制度的文獻,都收錄在本卷的外國法部分。
《國際公約與外國法卷》部分的編輯體例,與文集的其他部分有所不同。本部分以公約性質和名稱、國別編排,而未采取其他部分的以著述形式和論文編排體例,這主要是為了方便讀者的理解。公約譯文,也附在該公約的相關著述之后。
先生原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國際法室工作,最初接觸知識產權是因其杰出的英語水平,被委以翻譯一些從國際知識產權會議中帶回的資料,這些資料是當時急需加入國際體系的我國迫切需要了解的。正是緣于對這些材料的艱難翻譯,鄭成思先生萌發(fā)了對知識產權這種當時國人非常陌生的學科的興趣。可以說,先生對知識產權的研究,始于對國際公約和外國法的翻譯和研究,后來才逐漸轉向對于知識產權一般性問題的研究上來的。這樣的研究路徑,意味
著先生的學問從一開始,且自始至終,都是一種為國家利益服務,面對現實問題、實用主義的研究范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知識產權學科諸多與眾不同且意味深長的現象。
先生的研究興趣和關注點,具有明顯的前瞻性,而這種前瞻性緣于先生對國際公約新發(fā)展的關注。以TRIPS 協(xié)議為例,早在我國“入世”近十年前,先生就早早覺察到“烏拉圭回合”將知產議題納入WTO 框架的新形勢,并馬上開始深入研究,拿出了翔實且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當決策者開始考慮“入世”時,對其中的知識產權這個WTO 中的新問題,已經心中有數。
先生治學,從來都是以問題導向、即通過關注國際前沿領域的發(fā)展,以及我國立法的需要、司法的疑難問題、實業(yè)的需要等等,確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從另一方面看,先生很少進行抽象概念和理論的探討。這種治學方式,倒是暗合了胡適先生提出的“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的主張,也體現了一種英美式的“實用主義”研究偏好。正是因為這種研究思路,先生總是能夠及時地了解實務部門和社會中出現的問題,并迅速深入研究,拿出解決方案,客觀上成為
立法機構、司法機關、甚至很多新型的企業(yè)的可以依靠、值得信任的支持者和求助對象,這是他所以產生一般學者難以達到的巨大社會影響力的重要原因。
作為一名深諳國際規(guī)則的學者,先生還表現出明顯的國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的情懷,這可能是他那一代學人的共同意識。在他的心中,雖然全球聯結越來越緊密,相互交流變得越來越重要,但主權和民族利益仍是決定對一切制度的態(tài)度的基本出發(fā)點,不能脫離民族利益抽象討論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正是因此,先生始終堅定地站在發(fā)展中國家立場,在晚年,他明確表示支持發(fā)展中國家倡導的對傳統(tǒng)知識、遺傳資源進行保護的倡議,因為發(fā)展中國家在現有知識
產權體系中處于劣勢,而傳統(tǒng)知識、遺傳資源這些客體,是發(fā)展中國家蘊含豐富、可以拿來與發(fā)達國家進行抗衡和談判的砝碼。
然而,先生的民族情懷是建立在理性和長遠的考慮之上。在他最后的論著中,面對“入世”后越來越熱鬧的認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過高,從而要求“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先生卻一再呼吁我國一定要堅持留在國際體系,我國的問題絕不能靠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或“退出”世貿組織等高標準保護體系來解決,因為時代已經改變,新的時代是以經濟全球化、技術領先進行國際合作的時代,20 世紀40 年代的美國或20 世紀60 年代的日本那種通過壓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從而使本國獲得一段自由發(fā)展時間的做法,在新的時代不但無法實現,而且會使我國在國際競爭中“自我淘汰”。先生特別對所謂“盜版有助于發(fā)展我國經濟”的觀點進行了批評,他說:“我認為恰恰相反:盜版直接妨礙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第一, 盜版者的非法收入, 絕沒有上繳國家以用來發(fā)展經濟;而且對這一大筆非法收入是無法去收稅的。從這里漏掉的稅款,對國家就是個不小的損失。第二, 盜版活動的主要受害者是國內企業(yè)。僅僅以軟件盜版為例,它是我國自己的軟件產業(yè)發(fā)展不起來的直接原因”。“對音像制品、圖書等的盜版如果不給予有力打擊,結果也是一樣”。
這番話,是當時已身患重病的先生,對我國當權者和理論界、實務界最后一次提醒。
概 述
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與我國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概述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我國面臨的挑戰(zhàn)
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知識產權法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前 言
緒 論
第一章 TRIPS 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版權與有關權
第三章 商標與地理標志
第四章 外觀設計、專利及拓撲圖
第五章 反不正當競爭
第六章 知識產權的執(zhí)法
第七章 TRIPS 的后四個部分
公約譯文
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
版權和鄰接權公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評述部分
第一章 《伯爾尼公約》()
第二章 《伯爾尼公約》()
公約譯文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
評述部分
第一章 《世界版權公約》()
第二章 《世界版權公約》()
第三章 版權公約對發(fā)展中國家使用作品的優(yōu)惠
公約譯文
《世界版權公約》()
《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評述部分
第一節(jié) 《羅馬公約》()
第二節(jié) 《羅馬公約》()
公約譯文
《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及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錄音制品日內瓦公約》
評述部分
第一節(jié) 《錄音制品公約》()
第二節(jié) 《錄音制品公約》()
公約譯文
《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制品公約》
《印刷字體的保護及其國際保存維也納協(xié)定》
第一節(jié) 《印刷字體保護及其國際保存協(xié)定》()
第二節(jié) 《印刷字體保護及其國際保存協(xié)定》()
《衛(wèi)星公約》
第一節(jié) 《衛(wèi)星公約》()
第二節(jié) 《衛(wèi)星公約》()
《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
評述部分
公約譯文
《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
《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
《避免對版權使用費收入重復征稅多邊公約》
《解決計算機系統(tǒng)用于利用作品或創(chuàng)作作品引起的版權問題的建議》
《在電纜傳播的節(jié)目中保護作者、表演者、錄制者及廣播組織的注釋
原則》
我國與基本公約之外的版權公約可能發(fā)生的關系
工業(yè)產權公約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
《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國際分類協(xié)定》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
《國際技術轉讓法》及其他有關技術轉讓的國際慣例
《科學發(fā)現的國際登記條約》
《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
《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國際備案海牙協(xié)定》
《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xié)定》
《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商標注冊條約》
《為商標注冊目的而使用的商品與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
《制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協(xié)定》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協(xié)定》
《商標圖形國際分類協(xié)定》
《商標法條約》
《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
《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
地區(qū)性國際公約
歐共體——歐盟
《北美自由貿易協(xié)定》
《班吉協(xié)定》
非洲工業(yè)產權組織的《哈拉雷議定書》
《中美洲工業(yè)產權協(xié)定》
安第斯組織的《卡塔赫那協(xié)定》中的工業(yè)產權條例
經互會國家的《萊比錫協(xié)定》
外國法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西 班 牙
瑞 典
日 本
新 加 坡
澳大利亞
蘇 聯
東 歐
學術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