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論叢·訴審商談主義:基于商談理性的民事訴訟構造觀
定 價:35 元
叢書名:民事程序法論叢
當前圖書已被 1 所學校薦購過!
查看明細
- 作者:段厚省 著
- 出版時間:2013/3/1
- ISBN:9787301222560
-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15.204
- 頁碼:257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民事程序法論叢·訴審商談主義:基于商談理性的民事訴訟構造觀》在對傳統(tǒng)民事訴訟構造理論進行回顧與反思的基礎上,試圖提出一種在論證上更為充分的民事訴訟構造觀。全書共分五章,其內(nèi)容與脈絡如下:第一章對傳統(tǒng)民事訴訟構造理論進行了回顧,指出傳統(tǒng)民事訴訟構造理論存在著價值困惑與路徑困擾。接著在第二章開始對民事訴訟價值觀的歷史變遷進行考察,在此基礎上選擇以哈貝馬斯的商談正義觀作為構造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目標。在完成了對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價值選擇后,第三章緊接著開始尋找建構民事訴訟構造觀的論證路徑。通過對西方法哲學領域常用的契約方法的考察,選擇了哈貝馬斯的法律商談理論作為建構民事訴訟構造觀的方法論基礎。在確定了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價值目標和論證路徑后,第四章開始正式提出訴審商談主義的民事訴訟構造觀,主張民事訴訟在程序構造上,應當鼓勵訴權和審判權在符合言語行為有效性要件的基礎上展開論辯,通過論辯使訴審各方在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上達成共識,進而在共識的基礎上形成裁判。最后在第五章就訴審商談主義的中國境遇做了一些考察分析。
本叢書的宗旨在于: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專注制度,推動立法。
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僅僅是局部性的,而非全面性的;之所以未達預期的效果,而難免令人有失望之感,究其緣故,固然有諸多或種種,然而深層次上的原因,不能不被認為是,學術研究未能跟上立法之需求也。
反觀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起初營營碌碌于注釋法學,后來迅速遭到詬病,認為這種研究長此以往,難脫原地踏步之嫌;于是乎,取而代之的乃是所謂的理論法學,以抽象思維見長的學者們,紛紛登臺發(fā)表高見,短時間內(nèi),竟一掃注釋法學之積弊,法學研究的面貌因之而煥然一新。然而,時間稍長,人們便發(fā)現(xiàn),坐而論道原本是一件更為輕松的事,難點還在于,將放飛的思緒從遼闊的天空中收回,平心靜氣地進行艱苦卓絕的制度構建。
具體的制度構建全然有別于瀟灑的理論暢想,它需要有透徹的理論把握,敏銳的時代觸感,寬闊的學術視野,務實的精心構筑,以及彌漫于全書中的價值說服力。這樣的理論研究,顯而易見,是多了一份枯燥,少了一份浪漫。然而,這樣的理論研究,同樣顯而易見的,乃是真正的理論升華,培植了真正的學術之根。
段厚省,男,安徽懷遠人,1970年生。1996年至2002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習民事訴訟法學,先后獲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同時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民商法學方向博士后研究,F(xiàn)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證據(jù)法學和民法請求權理論。迄今已發(fā)表論文40多篇,出版?zhèn)人專著四部,與他人合著專著三部,參編民事訴訟法學教材多部,其中個人專著《民法請求權論》曾獲上海市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研究成果二等獎。
導論
一、研究的意義
二、研究的目的
三、研究的范式
四、研究的體例
第一章 對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回顧與反思
第一節(jié) 概念的辨析與統(tǒng)
一、民事訴訟構造
二、民事訴訟模式
三、民事訴訟體制
第二節(jié) 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概覽
一、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兩個發(fā)展階段
二、第一階段的民事訴訟構造觀
三、第二階段的民事訴訟構造觀
四、小結
第三節(jié) 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價值困惑
一、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價值取向
二、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價值困惑
第四節(jié) 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路徑困擾
一、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路徑解析
二、既有民事訴訟構造觀的路徑困擾
第二章 商談正義觀與民事訴訟構造的價值選擇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正義觀的歷史變遷
一、蒙昧時代的正義觀:來源于自然的正義
二、權威時代的正義觀:來源于歷史的正義
三、啟蒙時代的正義觀:來源于自然法、功利主義與直覺
觀念的正義
四、法治時代的正義觀:來源于法律規(guī)范的正義
五、反思時代的正義觀:來源于商談的正義
第三節(jié) 我國民事訴訟構造應當追求的正義觀
一、我國當下的正義觀
二、我國民事訴訟構造應當以商談的正義作為價值目標
三、商談正義觀下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第三章 法律商談理論與民事訴訟構造的路徑選擇
第一節(jié) 從抽象契約理論到法律商談理論
一、羅爾斯的抽象契約理論
二、哈貝馬斯的法律商談理論
第二節(jié) 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商談問題
一、裁判的確定性與合理性之間存在張力
二、先于法律商談理論的四種解決方案
三、法律商談理論的解決方案
第三節(jié) 訴審商談主義的提出
一、法律商談理論的補強
二、訴審商談主義的提出
第四章 訴審商談主義的民事訴訟構造觀
第一節(jié) 訴審商談主義的程序品格
一、平等
二、自由
三、理性
……
第五章 訴審商談主義的中國境遇
參考文獻
致謝
例如馬克斯·韋伯就對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世界觀的變化不能僅僅歸結為物質(zhì)因素或經(jīng)濟利益的影響。他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認為新教倫理無意識且有力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現(xiàn)代化的進程。換言之,按照韋伯的觀點,經(jīng)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相互影響固然存在,但經(jīng)濟基礎卻不一定就是決定性的因素,相反,上層建筑也許在推動經(jīng)濟基礎的變化上發(fā)生了決定性的作用。除了韋伯外,卡爾·波普爾也曾對馬克思的追隨者易犯的泛經(jīng)濟主義的觀點提出過批評。波普爾的觀點可謂一針見血,他說:“盡管馬克思的經(jīng)濟主義的普遍重要性可能幾乎不被估計過高,但在一切特定的情境中,對經(jīng)濟條件的重要性估計過高是很容易的……經(jīng)濟主義經(jīng)常一掃無疑地被人解釋為這樣一種理論,即認為一切社會發(fā)展都依賴于經(jīng)濟條件的發(fā)展,尤其依賴于生產(chǎn)的物質(zhì)手段的發(fā)展?墒沁@種理論顯而易見是錯誤的。在經(jīng)濟條件和觀念之間存在一種互動,但后者并不是簡單地單方面依賴前者!雹诨诖,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論斷,是否應當被國人作為真理性的研究范式來遵循,值得思考。
三是過于依賴政治話語表述。也許是我國學界曾經(jīng)遭受過苦難的原因,以至于學者們小心翼翼,對于執(zhí)政者的一舉一動,都很敏感,養(yǎng)成了見風使舵的生存習慣。執(zhí)政者的一句政治話語,就有可能引起理論界的風向轉變。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國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以計劃經(jīng)濟的觀念鉗制社會科學理念,學者們在闡述民事訴訟法的時候,多以職權主義為教義;從20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的幾年,為了配合執(zhí)政者謹慎倡導的市場經(jīng)濟精神,轉而推崇當事人主義,未幾執(zhí)政者提出“和諧社會”的話語表述,學者們又積極迎合,紛紛搞起了協(xié)調(diào)主義、和諧主義等。這種做法的缺點很明顯,就是學術研究非學術化了,社會科學不再是一種科學,不再是探求真理的活動,所謂的學術成果不再是科學發(fā)現(xiàn),而是做為特定時期政治話語的注腳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