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我們應該且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如今,法律已經滲透到了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鄰里關系等各個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即通常所說的“懂法”,才能增強法律意識,守法用法,以法護身:不懂法,則法律意識淡薄,容易以身觸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經所言:“不懂法,害處大:如盲人,騎瞎馬:學法規(guī),長知識;心明亮,走天下!
為了幫助讀者輕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法律的思維理智判斷世間的是非曲直,從而規(guī)范行為、明白生活、理智處世、合法維權,《法律常識全知道》匯總了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2000個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板塊,對我們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糾紛、物業(yè)糾紛、房屋買賣租賃、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賠償、消費理財、著作發(fā)明、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方面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自己就能輕松解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是個人、企業(yè)經營、家庭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本書詳盡介紹老百姓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案例說法,解決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法律難題,使法律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大眾,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必備寶典,大眾維權的必用利器,百姓身邊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
法律是保護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不懂法很可能會讓我們面臨各種法律風險,掉入他人預設的法律陷阱,甚至是以身觸法受到法律制裁:渾身是理,卻因為已過時效而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撿了鉆戒又扔掉,卻要對失主進行賠償;為應聘工作而偽造畢業(yè)證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具備任何法律常識,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會讓我們付出慘痛的代價,且在維權路上處于不利地位!斗沙WR全知道》是一部為廣大讀者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工具書,它匯總了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2000個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鏈接3個版塊,對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較為棘手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內容涉及婚姻、家庭、教育、醫(yī)療、就業(yè)、娛樂、繼承、合同、交通、物權、房產、車產、刑事、訴訟、行政、創(chuàng)業(yè)、經商、著作等各個方面,旨在幫助讀者輕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法律的思維理智判斷世間的是非曲直,從而規(guī)范行為、明白生活、理智處世、合法維權,是個人、企業(yè)經營、家庭必備的法律手冊,百姓身邊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
做自己的法律顧問 遇到法律問題不求人
[案例]以案例點題,敘述身邊的人和事。精選2000個活生生的案例,涉及家庭糾紛、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創(chuàng)業(yè)投資、工傷賠償、刑事犯罪、物業(yè)糾紛等各個方面,囊括了個人、家庭、企業(yè)經常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
[法律解析]以案例說法,解密身邊的罪與罰。精辟的法律解析,讓讀者學以致用,切實維護自身利益,以簡明的語言解讀難懂的法律名詞,幫助讀者輕松掌握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讓每個人都看得懂,用得上。
[法條鏈接]以法律說話,領悟維權的法與策。準確、明晰的法律條款和法規(guī)政策,指導讀者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曲直,以法護身,在各類糾紛中合法維權,做自己的法律顧問。
精選來自我們身邊的2000個典型案例,涉及婚姻、醫(yī)療、交遞、教育、就業(yè)、工傷、投資、訴訟、刑事犯罪等各個領域,全面解答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2000個法律疑惑,時刻為你排憂解難、。最翔實的法律案例。最精辟納法律解析,最通侶的法條釋義,幫助讀者輕松掌握日常生活中離不開的法律常識,讓我們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合法維權,化解糾紛。一冊在手,法律問題不求人。
憲法篇——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
平等權
用身高限制應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權
“男性優(yōu)先”是否合法
人權與人身自由權
什么是人格尊嚴
“三無人員”就可以被隨意關押毆打嗎
村委會有權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嗎
公民住宅權
為追查丟失物品,就能隨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嗎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擔責任嗎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具備怎樣的條件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人也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單位可以不發(fā)給職工選民證嗎
對選民資格有異議怎么辦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權是無限制的嗎
公民可以自發(fā)舉行游行嗎
宗教信仰自由
拜佛求神屬于宗教信仰嗎
能不能強迫他人信仰宗教
通信自由權
為了解思想動向,老師能拆看學生的私人信件嗎
私藏女友信件,是否侵犯了女友的通信自由權
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接受義務教育僅僅是公民的權利嗎
女大學生在校懷孕,學校能將其開除嗎
婦女權益保護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應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中能否包含“禁止生育’條款
丈夫不同意妻子人工流產怎么辦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學生上課不認真,老師能體罰嗎
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學校應怎么處理
未成年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可以申請專利嗎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更改姓名嗎
未成年人能否進入娛樂場所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監(jiān)護人該怎么辦
公民的基本義務
政府處罰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計劃生育只是女人的事嗎
公民為什么要向國家納稅
民法通則篇——民事權益民事活動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嗎
對嬰兒出生日期有異議,以什么為準
5歲的孩子具有民事權利嗎
7歲的孩子有權接受獎金嗎
16周歲少年的交易行為有效嗎
父親必須償還兒子欠下的債務嗎
未滿18周歲的少年打傷人,自己要承擔責任嗎
監(jiān)護
單親父母無力撫養(yǎng)孩子,能將孩子送人嗎
親生父親能被剝奪監(jiān)護權嗎
離婚后,父母該如何行使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
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嗎
學生在校期間發(fā)生意外,學校需要負責嗎
未成年人致人損傷的,由誰承擔責任
父母在世,可以由別人成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嗎
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需要承擔未成年人致
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嗎
父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財產來賠償子女造成的損失嗎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什么情況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蹤
丈夫失蹤,妻子應為丈夫清還債務嗎
代管人可以自行處理失蹤人的財產嗎
當事人并未死亡,他在被宣布死亡期間的民事行為有效嗎
當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復活”,婚姻關系可恢復嗎
當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復活”,能否要回已被轉移的財產
被宣告死亡人“復活”,能否要回被惡意侵占的財產
合伙與法人
法人和法人代表應該如何理解
夫妻合伙承包經營的,妻子應該承擔亡夫的債務嗎
顧客在合伙經營的飯店就餐中毒,應向誰索賠
退伙后還要承擔合伙的債務嗎
企業(yè)被兼并,所欠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職員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什么條件下約定無效
不小心買了假文物,能否要求將錢退回
私下訂立的虛假協議有效嗎
丟棄之物被別人撿到,能否將其要回
離婚手續(xù)可否讓別人代辦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還有效
離職員工以原單位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緊急情況下代理權發(fā)生轉移,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怎么辦
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權
撿錢不還又弄丟,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賠
拾得者趁機要挾,非法侵占怎么辦
走失的寵物被別人購買,失主可以索還嗎
損壞集體財產的怎么辦
賭博輸的錢,想要回,能告他人侵犯自己財產權嗎
購買贓物能取得所有權嗎
挖出的財物,所有權歸誰
兩人共同出資購房,共有權怎么區(qū)分
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買賣
先借后賣,電視機不幸遭雷擊,誰來負責
兒子將父親趕出家門,侵占其住房,應負什么責任
有借無還,折價賠償
債權
不是你的就別拿,拿了要返還
將撿到的錢捐給慈善機構,要承擔責任嗎
什么是無因管理
助人為樂卻傷了自己,能否找受益人索賠
借款人不履行歸還義務,債權人將其拘禁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之一承擔所有的債務嗎
將錢錯還給別人,能否要回
債務在身,不能隨便贈送
好心墊付醫(yī)療費,能否索回
債務人失蹤了怎么辦
因銀行失誤而多給顧客錢,需要返還嗎
人身權
日記被他人公開,應該怎么辦
第三者也有隱私權嗎
遭到前男友惡意誹謗,應該怎么辦
死人還有名譽權嗎
保安就可以隨便翻查別人的包嗎
再婚后,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有權給孩子改姓嗎
別人冒用了你的姓名,應該怎么辦
店名是否也受法律的保護
以公司的名義借款,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民本人同意,就可以無償使用他的肖像嗎
半張臉就沒有肖像權了嗎
公益團體也有肖像權嗎
民事責任
路人被受驚的小狗咬傷,應找誰負責
高空墜物砸壞轎車,車主該怎么辦
路人被街道旁的廣告牌砸傷,該怎么辦
小孩在單位被爆竹炸傷,誰來賠償
無意中傷害別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承運人無過錯,需要承擔責任嗎
警察執(zhí)行公務致無辜者受傷,需要賠償嗎
好心辦壞事,也要承擔責任嗎
在家喝啤酒時被啤酒瓶炸傷,怎么辦
別人家牛吃自家莊稼,就可以將牛打死嗎
商販為避免罰款而給他人造成損失,誰承擔責任
貓狗打架撞傷老人,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不小心掉進深溝,就該自認倒霉嗎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無故打傷旁人,誰承擔責任
雙方均存在過錯,一方受傷誰來賠償
受害人延誤治療造成額外損失,誰承擔責任
侵害人成年但沒有賠償能力,受害人怎么辦
8歲孩子受別人教唆、引誘惹禍,誰來承擔責任
多人共同侵權,是誰有錢誰就該承擔責任嗎
小偷行竊時跌落水井而受傷,能否獲得賠償
見義勇為而自身受到傷害,應由誰來賠償
勸架被打傷,應該找誰負責
容器遭雷擊爆炸致人損失,是天災嗎
由于污染造成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乘坐公交車時受傷,公交公司有責任嗎
替人出謀劃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擔責任
被人群毆致傷卻找不出具體的侵害人,怎么辦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失手傷人,誰承擔責任
……
婚姻家庭篇——為家撐起保護傘
遺產繼承篇——指點迷津
合同篇——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物權篇——私有財產不容侵犯
勞動保障篇——維護你的職場權益
損害賠償篇——捍衛(wèi)權益
刑事篇——趨利避害遠離雷區(qū)
訴訟篇——教你怎樣打官司
行政篇——與政府打交道
經濟篇——經濟維權的盾牌
日常消費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費
知識產權篇——保護我們的無形產權
保險篇——讓我們的人生更保險
房產車產篇——安居樂業(yè)
教育培訓篇——保障我們受教育的權利
附錄:常用法律術語
憲法篇——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
平等權
★用身高限制應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權
【案例】
200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在某媒體上刊登招錄公務員廣告,其中規(guī)定招錄對象條件之一為“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蔣韜恰巧因為身高不符合該招聘單位的要求而喪失報名資格,他認為這種規(guī)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擔任國家機關公職的平等權和政治權利。蔣韜于是向武侯區(qū)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請求法院確認人行成都分行在招聘時限制身高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其停止發(fā)布該違法啟事,公開更正并取消報名資格中的身高歧視。本案被法院受理后,立即成為法律界、學界和新聞媒體關注和爭論的話題,本案也被稱為“中國憲法平等權第一案”。
【法律解析】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對“蔣韜訴人行成都分行招錄行員行政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原告蔣韜對被告成都分行招錄行員規(guī)定身高條件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屬于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蔣韜的訴訟請求。
案件雖已宣判,當事人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