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條例》對信訪工作體制、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監(jiān)督和追責等內(nèi)容進行了規(guī)定。本書以《信訪工作條例》的內(nèi)容為中心,通過提煉主旨、條文注釋、關聯(lián)法規(guī)的形式,以主法條為主干,對信訪工作的相關要點進行詳細解讀。
內(nèi)容提要
信訪工作條例·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黨委組織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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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適用提要
信訪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地位作用
第四條 指導思想
第五條 遵循原則
第六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制
第七條 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
第九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qū)信訪工作的職責
第十條 各級政府在信訪工作中的職責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的職責及架構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的職責、架構和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專門機構及其職責和其他機關、單位信訪工作機構設置
第十五條 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職責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保障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形式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暢通信訪渠道的要求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要求
第二十條 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爭議和繼承
第二十五條 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合法信訪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三到位一處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一般性要求
第二十九條 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條 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一條 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 調(diào)解、和解
第三十四條 辦結期限及延期
第三十五條 復查
第三十六條 復核
第三十七條 多元化解與救助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 信訪工作督查
第三十九條 信訪工作考核
第四十條 信訪部門提出三項建議
第四十一條 信訪情況年度報告及信訪工作與巡視巡察工作銜接
第四十二條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信訪部門登記、轉(zhuǎn)送、交辦、督辦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的受理信訪事項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處理權的機關、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其他違法違紀責任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擾亂信訪工作秩序、誣告陷害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參照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解釋權歸屬
第五十條 施行日期
附錄一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2018.3.1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6.20)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12.8修訂)
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2019.8.25)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10.8)
黨委組織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規(guī)定(2006.6.27)
附錄二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一批涉執(zhí)信訪實質(zhì)性化解典型案例(2021.11.18)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二批涉執(zhí)信訪實質(zhì)性化解典型案例(2021.12.21)